“航行”是一個人們非常熟悉的用詞,也是每天大量發(fā)生的事情。但是,如何準確定義“航行”。可能很多人會有說不清的感覺。這是因為“航行”的內(nèi)涵太深了。當人們以不同的視角來看待“航行”或者以不同的認識來理解“航行”時,就會對“航行”有不同的解釋。顯然:
(1)“航行”是船舶的一種運動過程,是船舶在水上和在人的駕馭下從一地行駛到另一地的運動過程。
(2)“航行”是船舶的一種基本功能,人們?yōu)榱死煤瓦\用這種功能才生產(chǎn)船舶、建造船舶、使用船舶。
(3)“航行”是船舶的一種行為,是船舶的一種有別于“錨泊”、“系泊”、“熏蒸”、“裝卸”、“修造”、……等的行為,是船舶最主要、最基本、最常見的行為。
(4)“航行”是人類因有船舶而開展的一種活動。自從人類發(fā)明和制造了船舶以來,人類就有了航行活動,并把它廣泛地應用于交通運輸、商業(yè)貿(mào)易、漁業(yè)生產(chǎn)、科學考查、勘探開發(fā)、施工作業(yè)、旅游觀光、行政執(zhí)法、國防建設、體育競賽、公益活動、搶險救災、保護環(huán)境等等。而用于不同目的和場合的“航行”活動,又可理解為是人們的一種“生存活動”、“生產(chǎn)活動”、“經(jīng)營活動”、“公務活動”、“軍事活動”、“外交活動”、……等等。
(5)“航行”是一門科學,同時也是一門技藝。其所具有的普遍性、目的性、風險性以及所處空間的復雜性,長期吸引了千百萬中外海員和學者們的不懈研究,并在長期的航行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航行技藝。各種學科的研究成果凡是能夠被采用的均被人們引用到航行科學的研究中、航行技藝的完善中、航行實踐的應用中。人們利用種種方法把握航行的位置;利用種種法則明示航行意圖;利用掌握的技藝駛過淺灘、繞過暗礁;利用掌握的知識擺脫或躲避災難天氣;……。
(6)“航行”可被認為是船舶諸多基本的權利(如要求提供安全保障的權利、要求自由航行的權利、要求避險避難的權利、要求提供助航服務的權利、要求補給的權利等等)中的一種。特別是當船舶被擬人化后?!昂叫小本酮q如人的行走一樣,成為船舶諸多基本的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7)“航行”看起來是擬人化船舶的行為、意志、意愿和權益,其實是其駕御者的行為、意志、意愿和權益。
(8)“航行”是一種可利用的特別資源。這一資源的貧富以及對其開發(fā)利用的程度,對一個地區(qū)、一個國家的興旺和發(fā)展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不論“航行”為何種目的而航行,也不論“航行”為何種行業(yè)、何種部門所用,“航行”都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可供航行的水域、操作航行的人員、用于航行的載體(簡稱航行三要素),缺一不可。“航行”就是依托這三要素而存在的特別資源。
鑒于以上的描述,筆者以為“航行”一詞可定義為:“航行”是指被定義為或類同、類似為船舶的各類排水或非排水的載體。以水體為依托。在與地無任何連接的情況下,依靠、利用或借助人力的、自然的、機械的或其它動力,在水上、水下、水面或貼近水面。實現(xiàn)操作者對地移動意愿的過程。
按照這樣的定義,判斷船舶是否在“航行”,必須同時滿足幾個條件:一是必須“以水體為依托”,并“對水體移動”;二是必須實現(xiàn)“對地移動”;三是強調(diào)對水、對地的移動時與地無任何連接;四是必須存在操作者對地移動的意愿。按照上述定義,比照上述條件,顯然不能把船舶的下列情況視為理論意義上的“航行”。
首先,不能把無動力驅(qū)動,且對水體沒有移動的船(艇、筏)視為“航行”。最常見的就是人工流放中的竹、木排、艇、筏,盡管從微觀的角度來看人工流放中的竹、木排、艇、筏對水體亦有移動,但它的“航行”是不自主的,因此只能把竹、木排的人工流放視為“漂流”。就此邏輯論之,那些因失去動力或故意關閉了動力的船、艇的“漂流”、“飄流”,亦不能被視為“航行”。
其次,不能把雖然啟用了動力但對水體沒有移動的船(艇、筏)視為“航行”。對于可變螺距型的船舶,當采用“零”螺距時,船舶在靜水中可以不對水體移動,同時也不對地移動;若是在內(nèi)河,當采用“零”螺距時,雖然可以不對水體移動,但在水流的作用下是可對地移動的,但其效應類同于“漂流”、“飄流”,因此此時盡管船舶開動了機器,也不能視為航行。
對于氣墊船,當其啟用動力對地移動時,如果其依靠動力與內(nèi)河中“漂流”的物體作相對靜止運動,盡管未對水體作相對移動,但由于其對水體相對靜止的運動是靠自身動力維持的,并對地作相對移動,因而可以視為“航行”。他與“漂流”中船舶的區(qū)別就在于他們相對于水體的靜止是靠動力維持的。
再其次,不能把使用了動力,對水體有移動,對地亦有移動,但始終被錨鏈、繩纜與固定點系結不能離開泊位和錨地的船(艇、筏)視為“航行”之中。譬如說,系靠在碼頭或錨泊中的船舶有時會在有水流作用的情況下,開動機器試車或作某些測試。此時,船舶既對水體作相對移動,也對地作小范圍移動,但由于其被纜繩和錨鏈拉扯,自始至終不能離開錨、纜限定的范圍,因此亦不能視為“航行”。
就航行的本質(zhì)來說,對航行的理解是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的。民航部門有時把飛機的“飛行”稱之為“航行”,這樣就把航行的內(nèi)涵擴展到了空中;航天部門則把載人航天器稱之為“飛船”,因此時常把“載人航天器”在太空中的遨游稱為“航行”,這樣就把航行的內(nèi)涵廣義地擴展到了星際間。體育運動部門甚至把風帆車在冰上的行駛也稱之為“航行”,這樣就把航行的內(nèi)涵擴展到了硬質(zhì)的冰面。當人們廣義地理解“航行”時,用于航行的載體不再局限于船舶,而有可能是航空器、航天器、太空船、宇宙飛船、風帆車等等,載體航行所依托的介質(zhì)不再局限于液態(tài)水。比較而言,人們更習慣于狹義地理解“航行”,即以船舶為載體的航行。
“航行”的風險性是人所共知的,從這個意義講,“航行”有“安全航行”和“危險航行”之分,而“安全航行”才能得到法律的倡導、支持、幫助和保護。法律授權的管理機關對于“安全航行”負有指導、支持、幫助和保護的不可推卸的義務;而“危險航行”必然受到法律的反對和歧視。法律動員一切社會力量制止、消除、減少或防止“危險航行”,法律授權的管理機關對于制止、消除、減少、防止“危險航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航行”又有“依法航行”和“違法航行”之分。顯然,任何船舶的“危險航行”和“違法航行”都會受到人們的抵制,并受到法律授權的管理機關的嚴格管束。對于“危險航行”、“違法航行”等各種不良航行行為,人們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平處置社會資源的角度出發(fā)通常要采取一系列干預措施,予以限制、制止和取締,通常做法是:
(1)禁止危險或違法船舶進入或使用特定水域,甚至完全禁止在特定水域附近航行;
(2)禁止、限制危險或違法船舶所有人、經(jīng)營人、使用人、操作者進行與航行相關的作業(yè),使之不能航行;扣押、滯留危險或違法船舶使之不能繼續(xù)航行行為;
(3)拆解危險或違法船舶的航行器具(包括船體、主機、舵、助航儀器等)、扣押其航行操作人員,使之失去航行行為能力;
(4)設置障礙物迫使危險或違法船舶不能通過航行水域;限制、攔截危險或違法船舶航行;
(5)拒絕提供航行服務(如不滿足船舶申請引航的要求,拒絕提供油、水補給等);
(6)強制缺陷船舶為進入特定水域提供擔保等。
事實上。當人們在爭相使用水域資源時,也難免會發(fā)生一些妨害正當航行、安全航行的事情。如在公共航行水域舉行有礙安全航行的活動,建設不利于安全航行甚至是阻斷航行的設施,隨意傾廢致成淺點,進行有礙正常航行的作業(yè)等,進而導致沉船沉物的發(fā)生。因此需要政府管理部門妥善協(xié)調(diào)同一水域內(nèi)其他活動與航行活動的關系。
就航行而言,船舶至少有兩樣東西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一是“安全”,其二是“權益”,但歸根到底是“權益”。因為,從一定意義上講“安全”也是船舶的一種“權益”。沒有哪一個航行者不希望其航行安全得到保障。沒有哪一個航行者會允許自身的航行安全受到威脅?!昂叫小憋@然是船舶最基本的權益,必須用“安全”加以保護,因為,船舶航行時一旦失去了安全,航行權益也就無從談起了。就此意義而言,保障“航行安全”,即是保障“航行權益”。在這個邏輯關系中,人們對“船舶‘航行’需要用‘安全’加以保護”是有共識的,但對,“‘航行’是船舶的‘權益’”的意識還比較淡漠,甚至對“‘航行’是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經(jīng)營人、使用人、保險人、操作者享有的‘權益’”的觀點存在爭議,不能以維權的角度去看待、處理和維護船舶航行安全的問題?!昂叫小敝芯烤鼓男┫蝾}是屬于“權益”問題,哪些問題是屬于“安全”問題:如何通過維護“航行”的“權益”達到保障“航行安全”的目的;是應從保護人命和財產(chǎn)安全的角度去管理“航行”,還是應從維護公民、法人權益的角度去保護“航行安全”,這的確是一些值得深思的問題。
作者:張晉文 來源:航海技術